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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各醫院舉辦「對化學、輻射及其他災害之預防應變措施」課程,敬請與本會聯絡。 有鑒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第 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 條之 1 條文,業奉 總統 94 年 2 月 5 日 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61 號令公佈。增修條文如下:(一)原第6條條文為:「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化學、輻射、戰爭及天然災害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修正為:「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化學、輻射、戰爭及其他災害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增訂第6條第2項:「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救護」。 為配合國家政策,各地衛生主管機關以及各醫療院所,若欲舉辦核生化及其他災難預防應變訓練課程,可與本會聯絡。本會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聯絡電話:02-28332211-2087 黃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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