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內容 :
第二條第三款:
陳石池監事:對於符合的資格,不應該設限只有急診專科醫師資格,專科醫師又該如何認定 ? 會員多辦是護理人員,而不是醫師。
馬惠明監事:災難不是只有急診的醫師才可以參與,災難醫學會應該是號召所有的會員,不盡然都是急診醫師
決議 :更改為「專科醫師資格」即可,凡其他科專科醫師資格即可符合。 第二條第五款:
楊大羽理事:學會給教育積分單位為小時。
理事長:過去的醫學會以及其他學會跟災難醫學會申請教育積分都是以小時為單位,扣除休息時間,就根據實際時數來算,較多的學會使用積分,也可以理解。
決議 :無異議通過。
第八條第五款:
馬惠明監事: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災難醫療救援隊證明」,其目的 ?
決議 :放寬更改為「從事災難醫療救援証明或其他相關証明,經學會認可者」。
第八條第七款:
楊忠憲監事:「教育積分證明影本」,通常不會有人保留影本。
決議 :刪除此條款。
第八條第十一款: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決議 :刪除並合併為第八條第五款項。
第十一條:本會之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九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決議 :條文修正,第十一條本會之甄審委員會設甄審委員九人,任期二年。
第十二條第四款:「申請甄審者在職教育課程之安排」。
決議 :刪除此條款。
第十四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有效期限 3 年內,參加繼續教育達 60 小教育積分以上。
決議 :條文修正,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改為有效期限 6 年內,參加繼續教育達 120 小教育積分以上。
第十五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展延者,本會將在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在籍專科醫師,申請證書展延事宜。
決議 :條文修正,申請專科醫師證書展延者,本會將在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在籍專科醫師,申請證書展延事宜。
第十八條:本會所核發之專科醫師在有效期限內,「如有違反任何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而被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決議後,自即日起撤銷其專科醫師資格。
決議 :因包含範圍模糊不清,條文修正,本會所核發之專科醫師在有效期限內,「如有尚失醫師資格者」,經甄審委員會認定決議後,自即日起撤銷其專科醫師資格。
第十九條: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收取甄審費、證書費、複查費。各項費用額度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決議 :條文修正,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收取「相關費用」。各項費用額度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凡 醫師符合第二條一至四款之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經筆試直接參加口試」。
決議 :條文修正,凡醫師符合第二條一至四款之條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試取得災難醫學專科醫師資格」。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具有教育部審定為講師 ( 含 ) 以上資格,且最近三年內從事災難醫學研究工作,並於最近三年內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的身份於「相關學會」論文一篇 ( 含 ) 以上,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決議 :條文修正,具有教育部審定為講師 ( 含 ) 以上資格,且最近三年內從事災難醫學研究工作,並於最近三年內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一篇 ( 含 ) 以上,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擔任國家級或地區級災難醫療救援隊負責人或從事災難醫學相關工作滿二年 ( 含 ) 以上者。
決議 :條文修正,擔任國家級或地區級災難醫療救援隊負責人「或主持災難醫學相關研究計畫者」或從事災難醫學相關工作滿二年 ( 含 )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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