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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時間 :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 (二)地點 : 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九十五號
新光醫院地下二樓 同心園會議室 |
| (三)出席人員 |
理事 |
王宗倫、李芳年、鄭耀銘、林朝順、陳文鍾、馬惠明、石富元、蔡卓城、楊大羽、藍章杰、蔡明哲、劉正耀、李宜恭、張裕泰、顏良羽 |
| 監事 |
連楚明、石崇良、陳石池、蔡光超、張志華 |
| (四)缺席人員 |
理事 |
楊大羽(請假) |
| 監事 |
陳石池(請假) |
| (五)主席 |
張珩 主任委員 |
記錄:劉雅蓁 |
| (六)主席致詞 |
| (七)選舉第一屆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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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監事 |
陳石池 |
| 常務理事 |
王宗倫、李芳年、林朝順、石富元、蔡明哲 |
| 理事長 |
王宗倫 |
| (八)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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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主任委員將籌備期間之檔案、財產及人士等有關清冊一式四份移交第一屆理事長,由常務監事監交,並於十五日內接收完畢,分別簽章後,籌備會主任委員、理事長及團體各存一份、一份函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與理事長為同一人時仍須辦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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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一屆理事長致詞 : 感謝各位理監事厚愛,本人必盡全力推動災難醫學的標準化,精緻化及普及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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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討論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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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由 |
決定本會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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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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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處所依規定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並應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例如租約、借用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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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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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假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九十五號 新光醫院院址為會址處所(含聯絡電話) |
| 二、 案由 |
聘任本會秘書等工作人員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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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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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理監事)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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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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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書長 : 楊忠憲
(二)副秘書長:梁偉成
(三)出納: 黃錦足
(四)會計:劉雅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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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案由 |
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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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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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章程辦法,本會設學術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甄審委員會,並聘任委員會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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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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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石富元醫師
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蔡明哲醫師
甄審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文鍾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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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臨時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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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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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恭理事推舉籌備會主任委員張珩先生為名譽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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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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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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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年常務理事提出由大家決定是否聘任名譽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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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名譽理事名單:邱文達 院長(萬芳醫院)。 |
| (十二)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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